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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科技处.关于横向科研经费使用《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06-12-01        作者:        编辑:       浏览:
校内各单位:

  根据《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

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》(教财〔2006〕2号)及《财政

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4〕39

号)文件精神,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票据的使用管理,经学校研

究决定,自2006年12月1日起,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拨款,一律使

用《吉林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》。

  望周知。



   财务处

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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