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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致年所得12万元纳税人的一封信
发布时间:2008-03-18        作者:        编辑:       浏览:

 依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知的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和国家税务局下发的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》,凡负有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必须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定的期限,申报内容,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如果您的所得达到了12万元, 必须照法律的规定,及时领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,在2008331日前,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
一、年所得12万元包括的内容

1、工资、 薪金所得;2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 经营所得;3、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;4、劳务报酬所得:5、稿酬所得;6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7、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8、财产租赁所得;9、财产转让所得:10、偶然所得;11、其他所得。

 二、申报标领取

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可到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任职、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申报办税服务厅,免费领取。

 三、申报时所需资料

 1、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(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地纳税人申报)》;

 2、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;

 3、与收入有关的合同、协议书;

 4、纳税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。有效身份证,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、港澳台胞的回乡证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等;

 四.相关处罚

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,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有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温馨提示

 税务机关将规范管理,强化服务意识,为自行申报纳税人设立专门的申报窗口,采取专人负责、优先受理的原则,为自行申报纳税人提供简便、快捷的申报纳税服务。同时也请您引起高度重视,认真履行申报义务。

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请在校园网2008314财务处通知处下载

税收管理员:牟

纳税申报咨询电话:8702072187020720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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